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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证券公司须经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二、证券公司目前只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第一、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设立三、证券公司可在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内设立营业点和代办点,可在所在地城市之外设立代办点。证券公司原则上不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严格控制;个别的确需设立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四、各地人民银行出资开办的证券公司可以保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办理重新登记和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手续五、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对本地区内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清理,除个别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外,其余的一律撤销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可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组建证券公司的单位出资组建第六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有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三、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交易设施第七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公司章程必须载有机构名称、所在地、经营宗旨、资本金、业务范围、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等内容三、开户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资格证明五、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二十天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应在自批准之日起四十天之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应在自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券公司自批准之日起四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失效第九条证券公司作下列变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扩大经营业务范围二、变更资本金总额三、变更地址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设立证券业务的代办点六、连续停业一个月以上或半年中累计停业三个月以上七、与其他机构合并或其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或接受他人转让第十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一条撤销证券公司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业务活动,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撤销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营业执照》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营下列业务一、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二、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三、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公司还可经营下列业务中的一种或几种一、证券的代保管和证券的鉴证二、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三、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四、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五、证券投资咨询六、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认可的业务管理制度,本着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保持其资产合理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帐户上持有的证券其市场价值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80%;同一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30%;持有同一企业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份总额的5%和本公司资本金的10%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以上比例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每年从其盈利中提取3%以上的交易损失准备金存缴中国人民银行交易损失准备金只能用于填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操纵市场价格、内部交易、欺诈和其他以影响市场行情从中渔利的行为和交易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报送业务报表,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报告书和下列经过人民银行指定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报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要求证券公司提交有关该公司交易和资产状况的材料;有权指派人员检查该公司的营业、财产状况、帐簿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没收非法所得三、罚款四、拍卖库存证券五、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六、撤销公司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