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保险业资金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要点 (民国89年10月24日修正) 一为便于保险业资金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审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保险业之资金办理项目运用,以下列事项之投资或放款为限: (一)政府核定之新兴重要策略性事业或创业投资事业。 (二)政府核定之工业区或区域开发计画。 (三)无自用住宅者之购屋。 (四)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设。 (五)保险相关事业: 1不动产管理维护事业。 2信息计算机事业。 3汽车维修保养事业。 4养老育幼医疗事业。 5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6证券投资顾问事业。 (六)公有土之开发利用。 (七)其它配合政府政策之资金运用。 三保险业之资金为配合政策办理公共投资,以左列事项之投资或放款为 限: (一)公路、铁路、港湾、停车场及机场等交通运输之设施。 (二)水力、电力、电信等公用事业之设施。 (三)国民住宅之兴建。 (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废弃物处理等环境保护之设施。 (五)国民休闲等公众福利之设施。 (六)其它配合政府奖励及建设之公共事业。 四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对象应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开发、 建设、贷款与投资外,以依公司法设立登记之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放款,依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三第一项及 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百分之十。对于 同一对象之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之投资及放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 险业资金百分之五。 保险业实收资本额减除累积亏损之余额,符合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最低资本或基金最低额规定者,得为第二点第五款之项目运用; 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 对于同一对象之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不得超过被投资对象实收资本 额百分之五或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其对象为创业投资事业者, 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事业实收资本额或已发行股份总数百 分之二十五。 但第二点第五款及第六款之项目运用,不在此限。 六保险业申请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时,须检附: (一)计画大纲,其内容应包括: 1目的、方式。 2市场分析。 3成本分析。 4长、短期投资效益分析。 (二)申请对象之章程及董事、监察人等负责人名册。 (三)申请对象之财务报告。 (四)有关机关之审核文件。 (五)财政部指定之资料。 七财政部得依申请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之计画大网内容、对象及方式参 酌相关法令规定,视社会经济情况及保险事业发展趋势审核之。 财政部为审核保险业资金之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得遴聘专家学者成 立项目小组评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