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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初次上柜前业绩发表会实施要点 (民国88年07月20日修正) 1一为充分揭露初次申请股票上柜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之财务、业 务资料,以为投资人投资决策之参考,特订定本要点。 2二申请公司得于上柜前办理股票初次上柜前业绩发表会,举办上柜前业 绩发表会者,应于收到本中心上柜同意函,并将承销契约副本报请主 管机关备查后一个月内(但依本要点第七点规定办理者除外),依左 列规定举办上柜前业绩发表会: (一)举办场次: 应于本中心所在地台北市举办一场,并得视销售情况, 于台中市或高雄市增加举办。 (二)场地选定: 应选择至少可容纳一百人以上听众之场地。 (三)场地设施: 应设置良好之扩音设备,并备置幻灯设备或图表,俾供 辅助报告。 3三申请公司应于上柜前业绩发表会开会三个营业日前,至少于三家日报 显著部分刊登公告,揭露左列事项,并检附报纸函报本中心: (一)本中心同意上柜之函件文号,及承销契约主管机关准予备查函件文 号。 (二)申请公司名称及主要营业项目。 (三)上柜前业绩发表会举办之时间、地点。 (四)公开说明书陈列之地点暨相关信息取得之方法。 (五)其它。 4四申请公司应于上柜前业绩发表会开会三个营业日前,检附股票公开销 售价格计算书、专家意见、上柜前业绩发表会用公开说明书(含推荐 证券商评估报告)暨申请公司与其它类似上市、上柜公司最近一年度 财务资料(如附表一),发函邀请左列单位及本中心指派代表出席, 并应备置于会场供与会人员取阅: (一)中华民国证券分析协会。 (二)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 (三)证券商业同业公会。 (四)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五)各证券投资顾问事业。 (六)各证券自营商。 (七)其它本中心认为必要之单位。 5五上柜前业绩发表会中之报告或讨论内容应以申请公司公开说明书刊载 之内容暨本中心要求于会中说明之事项为范围,并由在上柜前业绩发 表会用之公开说明书上签名者或其授权之人报告与说明,有关上柜前 业绩发表会之实施程序及报告项目,如附表二。 前项附表二之报告事项内容,申请公司不论有无举办上柜前业绩发表 会,均应于股票挂牌买卖日之前七个营业日以前,将其输入于本中心 股市观测站信息系统。 6六上柜前业绩发表会中与会人士对承销价格计算所表示之意见及说明, 应详实刊载于股票初次上柜用公开说明书中。 7七申请公司办理股票上柜前之公开销售如以询价圈购或竞价拍卖方式办 理,且其发行说明会系于收到本中心上柜同意函后办理者,得经本中 心同意,将上柜前业绩发表会并同发行说明会办理,惟仍须符合本要 点相关规定。 8八本要点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订期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