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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名称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题注(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章名 第二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千分之五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百分之二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万分之三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百分之四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章名 第三章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共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