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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一,实施投资阶段

  1)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2)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

  二,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时三年内

1)免征公司利润税

  2006年7月15日,阿尔及利亚总统签署<2006年财政法补充法案>鼓励投资政策就税收方面调整如下:

  公司利润税从30%减为25%。再投资利润税从15%减为1.5%。向企业返还增值税的周期提早为当月返还。

肯尼亚

  1,肯政府向国内外投资者保证股息和利息自由汇出;

  2,肯宪法保证不对任何财产实行国有化;

  3,肯尼亚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成员(MIGA),保证签约国投资企业不承担非商业风险;

鼓励措施

  对于加工业及旅店业的投资给予60%以上的投资补贴,保税工厂实际补贴率为100%;

  肯同时在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免除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待遇。

南非

  从1996年,南非不断调整和出台投资鼓励措施。

目前的鼓励政策有:

  一,减税政策。适用于投资超过300万兰特的项目;二是中小型制造业开发政策,适用于投资总资产低于300万兰特的项目;

  符合南非国家鼓励行业的投资项目,均可申请享受政府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为5万美元。

  另外,政府还对企业科研开发等提供减税25%或50%的资金援助。

埃及

  1997年埃及颁布新投资法,大大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免税提供土地。埃及同时向投资者提供5-10年不等的免税待遇。

苏丹

  1999年颁布新的投资法。该法显示苏丹很大的开放力度及良好的投资优惠政策。

  新投资法采取了贸易自由化政策,放宽外汇管制,放宽进口限制,力图制造宽松友好的投资环境。

  苏丹对重点投资项目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并对项目产品免征出口税。

  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及有利于创造就业的投资给予特别优惠的待遇。新投资法同时设立专门的章节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尼日利亚

  1995年尼日利亚法令对尼外国投资规定如下:

  一,外国在尼商业可拥有100%股份;

  二,外国投资者被保证无条件转移其股份,利润,贷款偿还和资本;

  三,保证不实行外国投资的国有化和要求放弃原国籍;

  四,保证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

  五,外国企业可以以可兑换货币购买任何尼企业的股份。

加纳

  1994年加纳新投资法优惠政策如下: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税全免的优惠;除银行、金融、商业、保险、采矿和石油业外,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加快资本折旧待遇;所有企业所得税的共同税率为35%,但生产非传统出口商品(矿产品、可可和木材以外的出口产品均为非传统出口商品)的企业,其所得税为8%,旅游业所得税为25%;为农场、建房、木场、采矿和建筑工地的工人提供食宿,免征所得税;一切企业亏损可有5年结转期;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资本开销,所得税全免;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销售税或执照税;经总统批准,符合加纳既定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还可享受特别优惠待遇。

纳米比亚

  1990年12月, 纳颁布外国投资保护法,之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如下:

  数年内免除公司税,此后税率也低于标准的公司税;

  降低税后股利的保留税,再投资免税;

  免除进口物资的销售税;

  如果产品全部出口,免除所有进口税;

  在培训期间,政府支付当地人员75%的工资;

允许加速折旧。

坦桑尼亚

  1997年坦出台新投资法。

  坦对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1,外国企业可享受100%的资本返还;

  2,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红利可自由汇出;

  3,在资本投资回收完成前,免缴所得税;

  4,企业可享受5年亏损补贴;

  5,外汇管制宽松,投资所得允许全额汇出;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

喀麦隆

  喀《投资法》规定的主要优惠政策:

  1,在为期3年的开办期内,企业可免缴:增资注册税、不动产契约注册税、不动产的财产转移税等;

  2,从公司开始纳税的第一年起,可减免50%的公司税;

  3,在企业经营阶段,可免缴最低公司税和公司特别税,减免法人50%的公司税和企业主50%的工商所得税,减免经营阶段50%的流动资本所得比例税等;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口,喀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喀麦隆自由工业区制度》和《喀麦隆自由工业区制度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国家自由工业区管理局,负责工业区企业的审批及管理。

  进入自由工业区并享受优惠的企业,其产品必须是专供出口的,但每年可内销20%以下的产品。自由工业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进出口不受配额、许可证的限制;

  2,产品价格和利润不受监督;

  3,企业起始10年免缴直接和间接税,从第11年开始,除交纳15%的工商税外,继续免缴直接和间接税;

  4,在起始10年免税期内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在其利润中冲销;

  5,除进入自由区的客车和汽油以外,其他商品进出口免除关税;

  6,对自由工业区内的企业用水、用电和通讯等价格实行优惠;

  7,企业利润汇出喀麦隆不受中央银行或政府其他部门限制,并可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等。

乌干达

  乌投资及有关公司经营方面的法律比较健全,大多模仿英国的相关法律制订。乌政府对外国投资几乎没有区域、行业和比例限制,资本进出境方便,货币兑换自由。

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乌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如下一些优惠政策:

  1,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进口,免除关税和增值税,当地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减免部分关税和销售税。

  2,公司所得税方面没有减免政策,一律按30%的比例征收,但对投入的机器设备实行高折旧补贴政策。

  3,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雇员抵达一年内购买的汽车(一辆,一年内不得转让)和个人用品免征进口税和其它税。

  4,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进口物资,投资者可以申请退税。

博茨瓦纳

投资鼓励政策:

  首先,博实现外汇市场自由化,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汇出利润和红利;

  其次,降低税负,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的营业税仅为15%,个人所得税在南部非洲国家最低,其最高税率不超过25%,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成本可双倍抵扣营业税;

  第三,加入并签署一系列双边、地区和多边贸易协定,因此在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以享受南部非洲关税联盟、欧盟、美国等市场的优惠待遇;

  第四,成立博出口发展和投资局(BEDIA)、金融服务中心(IFSC)、博发展公司(BDC)、公民创业发展局(CEDA)和风险投资公司(VC)五大机构,促进在博投资。其中,IFSC的宗旨是提供地区性跨境金融服务,让海外企业从分利用非洲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机遇;BDC、CEDA和VC主要是通过提供贷款或参与股权融资等方式,帮助有商业前景的企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