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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市民王女士诉北京金天圣理财咨询公司委托炒股亏损索赔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这已是双方第二次对簿公堂。●委托炒股损失10多万元 “希望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委托合同,判令被告赔偿账户减值损失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王女士的代理人王智当庭表达了请求。 王智称,2001年6月,王女士在去北证营业厅办事时,被告金天圣公司在厅内摆摊宣传,承诺由其提供理财服务,可保证本金安全,年收益率将达到30%以上。王女士以为其是专业正规的投资咨询公司,遂与被告达成了委托理财协议。“可是现在我们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具备证券投资资质,其法定代表人赵先生也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王智认为,被告采用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使王女士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委托理财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被告应该赔偿其股票账户的全部损失。 对此赵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要求原告支付佣金,帮王女士操盘炒股纯粹是个人帮忙,与公司无关。 记者了解到,2001年,王女士与金天圣理财咨询公司签订了股票信息服务协议,约定金天圣理财咨询公司为王女士提供股票信息,王女士缴纳会员费3600元,有效期为1年。其后,她与金天圣理财咨询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将股票委托其交易。2007年11月,王女士发现股票账户由原来市值21万余元,下跌到3万余元。她立即将账户密码修改,双方合作中止。后来,王女士发现金天圣理财咨询公司虽从事证券交易咨询服务,但没有办理该专业服务的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于是王女士起诉索赔,认为委托协议因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并非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此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索赔于法无据。 败诉后的王女士又以合同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当天,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并作了法庭陈述,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委托理财纠纷日益增多 无独有偶,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7月3日也开庭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纠纷。 委托人孔某诉称,其委托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36万元资产,没想到半年不到就亏损了11万余元,在他向这家公司提出异议后,这家公司向他作出口头承诺:将尽力给他挽回经济损失、并带来丰厚回报,但需要继续管理他的资金。同时,该公司职员还向他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再管理3个月时间,将全力以赴努力管理他账户的资产,使之达到平衡或略有收益,如仍不能做到账户平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008年1月14日,孔某发现账户资金仅剩20万余元。随后孔某终止了委托关系,并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刘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终审认定双方签订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判决该投资公司返还刘某28.168万元。 类似纠纷在上海也出现不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近期证券市场波动引发委托理财纠纷增多。据悉,上海一中院近日连续受理了两起因委托个人理财亏损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上诉案件。两起案件涉及的基金、股票委托买卖行为均发生在2006年、2007年投资市场普遍看好的情况下。然而,随着近期市场震荡,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6年,上海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其中由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占1/3。●规避风险须谨慎 对待宣传慎重签约 去年的大牛市让很多不懂股票的市民进入股市,他们为了从牛市中分一杯羹,往往把大量资金交给别人来操作。一些委托他人代为炒股的投资者在去年挣了些钱,但今年随着股市持续下跌,很多委托炒股的人都赔了钱,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 记者发现,在王女士与金天圣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亏损后如何承担责任的具体约定,能够说清的,仅有“收益率在30%以下,公司退还信息服务费”的表述。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面对理财公司的宣传,必须非常谨慎。如果理财机构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首只”、“最强”等说法,以及“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投资人更要防范风险。 作为法律人士,张洪明建议投资者务必查看受托理财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记载有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其次,要识别保底条款。在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底条款是无效的。再次,在签订协议时,应要求理财机构进行持续报告,定期关心账户运作情况,索取相关交割单据,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长期不关注导致的操盘人恶意操作、卷款潜逃等事件的发生。 “委托炒股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赔钱后损失由谁承担?”北京一中院法官解学锋提醒说,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双方必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并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具体合同条款上,应当对委托炒股期限、受托人报酬、受托方怎样进行炒股、炒股品种限制、“割肉”行为是否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以及亏损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如果是委托私人炒股,还需考察操盘人的诚信程度、偿付能力。如果操盘人没有充足的财产,那么在出现需要他承担责任的情况时,就会难以履行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表示,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强探索,并打算通过建议等方式促进市场监管。●委托理财应避免三误区 张洪明告诉记者,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或受托资产管理,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由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 据了解,目前委托理财主要形式包括个人委托专业理财机构、市民个人之间委托理财、购买保险产品等。法律专家提醒说,委托理财应避免三误区,否则很可能被某些所谓的理财机构或者个人忽悠。 理财收益可保底是第一个误区。在我国,保底条款属于禁止性规定,一旦产生争议,法律将很难维护客户的利益,有的理财公司也会借机逃脱责任。误区之二是投资设担保,收益有保障。一般担保责任只有在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无力承担赔偿,才能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这就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了重重障碍。预收保证金,损失可弥补是第三个认识误区。理财公司所谓的保证金一般是用来保证继续购买股票获取收益的,不是赔偿金。 张洪明建议,投资者如果需要委托理财最好走正道。正规的理财机构通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类。前者主要涉及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后者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如私募基金。◆◆◆相关法规链接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