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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规划建设第六章劳动人事第七章优惠待遇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 第八条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九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章名】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高新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经产业结构调整,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的条件,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新增效益部分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由省科委批准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 报请省科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充分行使企业自主权,可以实行技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形成“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章名】第四章产业发展第十七条高新区根据国家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等产业,大力推广发展对改造传统产业有明显效益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科技资源和市场需要,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项目指南,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鉴定、评审工作。高新技术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向省科委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高新区可建立技术市场和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促进技术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高新产业的发展项目,增加信贷规模,优先安排资金 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高新区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办厂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年创汇达到规定额度的,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章名】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高新区的地域规划分为新建区和非新建区 新建区系指 “五园一街”,即西斗门、葛家庄、毛家桥、塘北、下沙科技工业园和文三路技工贸街 非新建区系指高新区范围内除“五园一街”以外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直接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审批或审核报批,并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设计方案、施工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 非新建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均应征得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不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内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有关部门应按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章名】第六章劳动人事第二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式和人才培训,以及聘用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专家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重奖 第二十八条在高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子女就学等方面可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的待遇 国内其他地区的中、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到高新区工作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杭州市区落户 第二十九条凡应聘到高新区工作的本市和外地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管委会可为其建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人才流动争议,可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章名】第七章优惠待遇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