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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93)财会字第41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12号关于印发《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民航运输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届时,原民航运输企业执行的《民航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将同时废止。为了作好新旧制度的接轨工作,现将民航运输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一、调帐原则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按照《民航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颁布的《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二、帐目调整1.“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新制度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由于新旧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在调帐时,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返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改变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而使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的价值标准记帐,同时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帐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根据制度对资本保全的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应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有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3.“无形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中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企业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新旧制度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了变化。旧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企业在调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长期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中属于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按照旧制度规定,“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成本法记帐。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按照权益法记帐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5.“器材采购”科目旧制度在器材采购核算上设置的是“材料采购”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新制度的“器材采购”基本相同,可以按其余额直接结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6.“航空器材”科目旧制度的“航空器材”科目核算企业所有航材的库存实际成本,下设“高价周转价”和“消耗件”两个二级科目。新制度将该科目分解为“航材消耗件”和“高价周转件”两个一级科目。转帐时,借记“航材消耗件”科目,贷记“航空器材--消耗件”科目;借记“高价周转件”科目,贷记“航空器材--高价周转件”科目旧制度的“专项储备物资”科目中,属于“高价周转件”的,转入“高价周转件”科目,属于“消耗件”的,转入“航材消耗件”科目7.“普通器材”科目新旧制度的“普通器材”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直接转入或沿用。但旧制度的“普通器材”科目中如有“机上供应品”和交通战备物资的,应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机上供应品”科目和“其他资产”科目,然后将余额转入“普通器材”科目8.“器材成本差异”科目器材成本差异在旧制度中是“航空器材”“普通器材”“低值易耗品”的二级科目,新制度将其设为一级科目,转帐时,将旧制度中的有关科目的“成本差异”二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的“器材成本差异”科目9.“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新制度设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旧制度设为“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其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转帐时,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10.“低值易耗品”科目新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可以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的余额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11.“超储积压物资”科目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其余额进行分析,按其性质分别转入“高价周转价”、“航材消耗件”“普通器材”科目12.“飞行费用”“飞行维修费”“业务经营费”“企业管理费”“机场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税金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照旧制度规定上述费用支出科目在月、季末应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13.“待摊费用”科目新制度仍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的帐务处理(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摊销期限一年以上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帐;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等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3)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其借方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14.“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新制度中这几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与原制度相同。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其余科目直转或沿用旧帐15.“应收票据”科目新制度中应收票据与旧制度基本相同,可以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16.“应收销货款”科目旧制度中的“应收销货款”科目核算企业销售材料和提供劳务时,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