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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该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对全区2011年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 

刑事案件:实行分段计费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各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其中,刑事案件的收费将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5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000~15000元。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000~15000元/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根据规定,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风险代理:划定收费比例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四大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果按比例收费,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的案件,按照4.5%的比例收取,最低50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按4%收取;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3%收取;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2%收取;500万元以上按照1%收费。 

计时收费:每小时100~1500元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还特别规定了适用于全部律师服务事项的计时收费,标准为100~1500元/小时。 

据悉,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广西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法援案件:一律不得收费 

《办法》同时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