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机构和服务性机构 第四条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规定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章名 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 第六条开发区内发展下列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十二)国家科委补充发布的其它高新技术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规定 第六条中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实行独立核算、具备营业登记条件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八条在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开发区内集体所有制科研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条件的,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转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本条前款规定转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保留原所有制性质和编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登记 章名 第三章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交出口关税 (四)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食品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交进口关税 (五)年出口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报经贸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外贸经营权 (六)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七)自营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所创外汇百分之八十留给企业 第十二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适当放宽。税后还贷有困难的,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可延期归还,展期内计息不加息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扶持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第十五条除上交国家财政部分外,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五年,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做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七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土地出让金 南岗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交纳;平房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五交纳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成区的,免交;非建成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五)免交临时设施占道费;施工占道,减半交费 第十八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其中技术周期较长的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九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的产品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 (二)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可自行定价 第二十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二)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三)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对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市财政部门退还已交纳所得税税金的百分之五十;对新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以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按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减免税规定执行 (五)由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 (六)开发属于“火炬”计划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交纳所得税 (七)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规定减、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将地方分得部分返给企业 (九)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内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单项奖励金,可按规定免交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获得的报酬,可按全部劳动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属联合经营的,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向开发区交纳的税款后,补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内全民预算外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五年内免交与财政挂钩的利润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减交或免交的税款,统一做为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做为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从年销售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将提取销售费用的比率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开发区输送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安排劳动力就业时,应优先考虑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