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 (民国88年01月19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依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公司转融通对象,为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期会) ,核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证券商。 第3条本公司转融通,以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所需之资金及 有价证券为限。 第4条本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之比率,不得超过证券商对 客户融资之比率;并收取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 本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收取保证金,其成数不 得低于证券商对客户之融券保证金成数,并以各该证券当日收盘价格、或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台中心)公布之次日参 考价(以下简称参考价),与转融通数量相乘之金额(以下称贷放价格) 作为担保品。 本公司得视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情况,及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 券业务情形,对第一项之转融资比率酌予降低,或对第二项之转融券保证 金成数酌予提高,并报请证期会核备。 第5条本公司对证券商转融资,得视可运用资金,及各证券商业务与财务情况, 订定对个别证券商转融资之额度;证券商并应随时与本公司协商在此额度 内可申贷之数额。 本公司得视资金状况对证券商就转融资为额度分配,该分配处理原则由本 公司订定并报请证期会备查。 第6条本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之期限,比照证期会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 第7条本公司转融通,应向证券商收取之转融资利息与转融券手续费,及应支付 予证券商之转融券卖出价款与转融券保证金利息,其利率与费率由本公司 订定,并报请证期会备查。 前项利率调整时,本公司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分,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 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一项之利息按转融通贷放日迄偿还前一日之日数计算。 第8条本公司转融通,以各该证券当日收盘价格、参考价,与转融通数量相乘之 金额,为计算左列事项之标准: 一转融资金额。 二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转融券保证金金额。 三转融券手续费金额。 本公司并以前项贷放价格(如当日未成交以最近一日收盘价格或参考价) ,为计算左列事项之标准: 一转融资应偿还差额。 二转融资担保证券应补缴差额。 三转融券应偿还差额。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转融券保证金应补缴差额。 第9条本公司取得之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保证金抵缴证券,及转融通担保品 与转融券保证金差额之抵缴证券,全数委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 前项本公司取得各种证券之运用,以办理对证券商之转融通及有价证券买 卖融资融券因融券短差之券源为限;于证券商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 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二章转融通帐户之开立 第10条证券商应检具左列文件,与本公司订立转融通契约、开立转融通帐户: 一证期会核发之许可证照影本。 二最近二年度财务报表,及当年度依有关法令规定应公告或向证期会申 报之财务报表。 证券商于转融通帐户开立后,每月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应公告或向证期会申 报之财务报表,送本公司备查。 第11条本公司就转融通业务,于会计帐簿上记载左列事项: 一转融通之贷放及偿还。 二转融通担保品及转融券保证金之征收及交付。 三转融通担保品及转融券保证金之补缴及退还。 四各项利息及费用之收入及支付。 五其它有关帐项。 第12条证券商应在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及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开设专户,以便款 项及证券之存拨。 第13条证券商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本公司并终止转融 通契约,注销转融通帐户: 一经证期会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终止其使用市场契约。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 四违反转融通契约约定事项。 证券商未自行偿还时,本公司即依 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转融通之申请及偿还 第14条本公司转融资金额,依各该证券成交日之贷放价格,乘以转融资比率,计 算至千元为止。 第15条本公司转融券,以各该证券成交日之贷放价格,为应征收担保价款之金额 。 本公司转融券保证金,依各该证券成交日之贷放价格,乘以转融券保证金 成数,未满百元部分以百元计算,向证券商收取之。 前项转融券保证金,证券商以现款缴交者,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中午 十二时前,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专户;以有价证券抵缴者,应于成 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缴本公司,或汇拨至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本 公司专户。 本公司转融券保证金,证券商以有价证券抵缴者,不计利息。 本公司转融券手续费,证券商应依第三项以现款缴交转融券保证金之时间 及方式缴交之。 第16条证券商每一营业日应依其对客户融资融券情形,结计需向本公司申请转融 资之金额及转融券之种类及数量,并将左列事项之明细资料,于当日下午 三时三十分(星期六为下午一时)前,送达本公司: 一转融资金额。 二转融资担保证券种类、数量及贷放价格。 三转融券种类及数量。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金额。 五转融券保证金金额或抵缴证券种类及数量。 六转融券手续费金额。 第17条证券商卖出担保证券偿还转融资,或买进证券偿还转融券,应将左列事项 之明细资料,依前条之时间,送达本公司: 一卖出担保证券种类及数量。 二卖出证券价款金额。 三偿还转融资金额。 四转融资利息金额。 五偿还转融券种类及数量。 六买进证券价款金额。 七退还转融券保证金金额或抵缴证券种类及数量。 八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转融券保证金利息金额及应扣之税款。 九应收取或应补交之款项金额。 前项第九款证券商应收取之款项,本公司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中午十二 时前,交付予证券商;应补交之款项,证券商应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中 午十二时前向本公司缴交。 第18条本公司审核汇计前二条各证券商申请及偿还转融通事项,经核对后,于证 券交易所营业细则、柜台中心业务规则、柜台买卖有价证券给付结算作业 要点规定之交割结算时间,对转融资及买进证券偿还转融券部分,向证券 交易所或柜台中心缴付转融通之资金及买进价款,并收取买进之证券;对 转融券及卖出担保证券偿还转融资部分,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缴付证 券,并收取卖出之价款。 前项应向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收付之款项与证券,均依汇总结计之净收 或净付金额,及各种证券之净收或净付数量办理之。 第19条本公司对证券商因客户偿还融资短差证券所为之转融通,如不需经由证券 交易所或柜台中心办理者其应收取之担保价款、保证金,及应交付之证券 ,得于申请日后次二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直接与证券商授受。 第20条证券商以现款偿还转融资,或以有价证券偿还转融券,应将 第十七条第一 项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事项相关之明细资料,于申请日下午三时三十分( 星期六为中午十二时)前,送达本公司。 证券商应依前项之时间,将应缴交之款项存入本公司在金融机构专户,或 将应缴交之证券送交本公司,或汇拨至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本公司专户;本 公司应退还之证券,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汇拨至证券商 在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专户,应退还之款项,于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中午十 二时前,存入证券商在金融机构专户。 前项本公司应退还之证券,如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因不可归责之事由,暂缓 受理参加人领回证券期间,本公司得暂缓交付。 第21条有左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得不受理证券商以现款偿还转融资: 一发行公司之股票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停止过户前二个营业 日内。 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库存证券不足给付时。 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额证券终了后二个营业日内。 第四章转融通担保品之补缴及处分 第22条本公司转融资,如担保证券之贷放价格下跌,致已贷放金额对下跌后贷放 价格之比率,超过原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之贷放价格上涨,致已收取转融 券保证金占上涨后贷放价格之成数,未达原收取之成数时,本公司均即通 知证券商于次一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补缴转融资担保证券或转融券担保 价款及保证金,或偿还转融通差额。 前项证券商应补缴之转融资担保证券或转融券担保价款及保证金差额,均 得以有价证券抵缴;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转融券保证金差额以现款缴交者, 本公司均与已收款项一并计付利息。 证券商补缴之转融资担保证券或转融券担保价款及保证金差额,如各该证 券之贷放价格回复至原贷放价格时,本公司于次一营业日依第一项之时间 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