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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一年三月二日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三章?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第四章?风险投资机构 第五章?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七章?企业名称的核定 第八章?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企业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回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项目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申请经营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和 第六条规定以外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不表述具体经营项目 第八条?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内注明下列内容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表述下列内容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表》;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对本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该《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登记注册时,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后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以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章的规定核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企业没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不予核定分支机构的具体经营项目 第三章?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 对注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待该项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至企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删去《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未办财产转移手续”字样 申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其它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其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的登记注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有限合伙经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十八条?风险投资机构中负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共同出资之和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 其他企业变更为风险投资机构时,企业的净资产中应当有不少于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人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九条?风险投资机构的净资产可以全额投资 第二十条?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或者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二)属于有限合伙的,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 第二十一条?风险投资机构缴付注册资本(出资额)时,应当按照规定验资,并持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缴付手续后,再将注册资本(出资额)划转至本企业帐户 第二十二条?风险投资机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应当与其章程或者协议书中确定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它投资性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章?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六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资金和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国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三)指定(委托)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国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保留续展,经批准可以续展6个月。名称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或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销售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从事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生产、加工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生产所需零配件;直接制造、生产、加工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