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虽然赢了官司,但384万元的债务只追回了45万元,而律师事务所要收取38万元的诉讼代理费,这让被代理人难以接受,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王城与一家单位有一个标的为384万元的合同纠纷。2007年9月,他找到乌鲁木齐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他打官司。双方约定,代理费为该案诉讼标的的10%。王城应在案件诉讼阶段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两万元前期费用,在执行阶段支付5万元前期费用,待案件执行到执行标的的80%时,一次性付清剩余代理费。协议签订后,王城支付律师事务所前期费用两万元。 王城的官司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对方付给王城45万余元。2009年7月,这45万余元通过强制执行到位。 本想讨回384万元,却只拿回了45万,王城拒绝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诉讼费。他认为,自己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风险代理,“诉讼标的”是指胜诉标的,而不是起诉标的。同时,王城还认为,律师事务所未尽到代理义务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前期费用两万元。 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明确约定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收取,该比例是普通的收费比例,并非风险代理,诉讼标的即为起诉标的,因此,王城应当支付38万元的代理费。多次催要代理费无果后,律师事务所将王城告上法院。 由于双方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并没有对代理方式及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是“风险代理”这个问题上。如果是,王城需按“胜诉标的”45万元的10%支付费用。如果不是,王城就得按事先约定,以“起诉标的”384万元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 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风险代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以普通收费比例计算代理费,其比例最高不会超过标的的8%,而本案10%的收费比例明显高于我区现行标准;另外,双方约定代理费在执行阶段支付以及律师事务所承诺“确保案件胜诉及执行到位”符合风险代理的特征。 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代理方案中“诉讼标的的10%”其含义是“胜诉标的的10%”。扣除王成前期支付的两万元,其只需向律师事务所给付2.5万元代理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律师事务所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