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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04月27日财债字[199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清产核资机构)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二、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要求及附表一至七(略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名单,信托投资公司在指定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境内外机构的本外币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彻底清查,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质量和资产实际损失报告第三条承担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的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第四条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二、清产核资第五条承担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重点做好资产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第六条对资产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货币奖金的清查1、对现金及贵金属的清查。要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及贵金属,并倒推清产核资时间点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2、对存放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的清查。按人民银行对账单、同业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询证函确认人民银行及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二)信贷资产的清查1、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的原因,并督促回函2、按贷款合同清查贷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是虚假的,应查清性质及资金去向3、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逾期贷款、呆滞和呆账贷款予以核实,分类披露4、对信用放款及抵押(质押)贷款予以核实分类。对属于无效担保、抵押的贷款,应补办保证或抵押手续,否则视为信用贷款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应逐笔登记呆账贷款确认表,对贷款基本要素、呆账认定依据等予以说明5、对贷款资产进行评定。在逐笔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三)拆借资金的清查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笔核实拆借资金,并分类披露(四)应收账款的清查1、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进行核实。对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放同业、各项贷款等项目的应收利息,均应按核实后账面价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签订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2、其他应收款的清查。清查应收款项的债权是否存在,审核科目核算的正确性(五)投资的清查1、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清查,确认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2、对长期投资中非股权投资部分,根据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清查。要重点核查对土地、房屋项目的长期投资(六)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的清查对由委托人指定项目、提供委托资金、承担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结合委托存款,逐笔函证确认。对无法确认的,视同信用贷款。将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相结合进行清查。确认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列入投资进行清查(七)自营证券的清查1、严格区分自营证券业务与代理证券业务,并对自营证券的金额、种类和买入价格分别进行核实2、代理证券业务的清查。代理发行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金额、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兑付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兑付债券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售证券按交易方式分别进行清查3、买入返售证券的清查。按人民银行规定审核其真实性。对没有真实债券的买入返售证券,对方为金融机构的,调整到同业拆放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调整到贷款科目核算(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1、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是否真实、准确。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2、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在建工程的成本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九)无形资产的清查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查验核实,调整不应计入成本的内容。重点清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检查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各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的数量确认;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单位应予以说明(十)递延资产的清查准确核算原发生额和构成,审查受益期和摊销额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十一)租赁资产的清查审查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核实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逐笔核实租赁资产的对象、期限,并对租金逾期予以披露(十二)其他资产的清理重点清查账外资产。对账外资产(含账外经营),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难以定性的,可暂不并账,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或单独出具报告书(十三)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清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信托投资公司计提各项准备金准确性(十四)对表外科目的清查表外科目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重要空白凭证、表外应收利息等1、要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2、清理重要空白凭证3、对表外应收利息,要根据财务制度将不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列入本科目核算第七条负债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项存款的清查审核存款人的真实性;逐笔核实存款的种类、期限及余额(二)同业拆入资金的清查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三)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的清查审核证券回购的真实性。如情况不实的证券回购,对方为金融机构的,应纳入同业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纳入存款科目核算(四)应付代理证券的清查对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代售证券款,要与相应的资产性项目相结合进行审查(五)保证金的清查对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应予以说明(六)应储账款的清查1、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债务不真实的应查明其的来源2、重点清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各项存款、拆入资金、各项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应付未付利息。各项负债的应付利息均按凭证票面利率及凭证生效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期准日第八条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要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实收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资本金是否到位;审查股权变更时间、金额及价格,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凡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要逐一登记,并做出说明2、审查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核实金额3、审核盈余公积的结构及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分进行调整4、对未分配的利润形成过程进行清查,主要审查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第九条中介机构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依据、各项目清查的结果、损益调整项目等,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会计报表,同时附报有关备查文件。清产核资报告需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后,报送指定机构第十条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必须经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认定。其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由财政部审查确认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在办理清产核资的确认、审批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清查要求的清查结果,必须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清查,但不得任意修改清查结果,更不能出现清产核资的结果与确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三、资产评估第十二条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关闭或破产、撤销与重组、合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予进行资产评估,对单独保留并持续经营的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要本着实事求实的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操作规范,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方法要恰当、科学,参数资料的选择要合理准确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操作中,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按照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账账、账实核对2、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关系认真进行查证3、须取证的要进行现场取证或函证4、对各类贷款、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需进行分析的项目,要在核实贷款和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对其账龄、坏账损失、贷款方式、贷款质量等级、款项收回费用、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收回的价值等进行全面分析,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第十五条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一般采用现行市价法,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