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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投资国内证券说明资料 (民国86年11月00日修正) 1前言 依据行政院七十一年核定之「引进侨外资投资证券计画」,我国引进侨外 资投资证券之步骤分为三阶段: (一)先采取侨外资间接投资证券之方式 ,(二)准许桥外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证券,(三)全面开放侨外资直 接投资证券。 为引进侨外资直接投资证券,行政院于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发布 「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简称结汇办法),开放外国专 业投资机构得经证券主管之许可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其后为配合推动金融 自由化、国际化政策,于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再度修正结汇办法,后又于 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及八十五年一月三日三度修正结汇办法,逐步放宽外国 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限制。 鉴于开放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证券以来,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 化、自由化助益甚大,及我国已累积相当管理经验,遂进行前述计画之第 三阶段,经行政院于八十五年三月一日核定发布修正结汇办法,全面开放 侨外资直接投资证券。 为配合本次结汇办法之修正,及相关函令之发布,爰修正「华侨及外国人 申请投资国内证券说明资料」,将申请有关事项及规定,包括外国专业投 资机构、境内、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之资格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投资资金 之汇入、汇出规定、得投资范围、申请投资国内证券许可程序与开户申请 规定及其它相关事项,编列如后,俾供申请人参考。 2外国专业投资机构 一外国专业投资机构之资格条件 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准许投资国内证券之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外符合证券 主管机关所规定资格条件之外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基金管理 机构及其它投资机构为限。 依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以外国专业机构投资国内证券者,不得同时 以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身分投资国内证券。 现阶段本会对各专业投资机构之资格条件如左(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84)台财证(四)第○一九一○号公告): (一)银行 1总资产于自由世界银行资产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内者。 2具有国际金融、证券或信托业务经验者。 (二)保险公司 1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年以上。 2持有证券资产总金额在三亿美元以上。 (三)基金管理机构 1一般基金管理机构 (1)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三年。 (2)经理投资基金资产总金额达二亿美元以上。 2本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海外转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之基金 管理子公司。惟其申请投资国内证券之资金来源不得为?国内资 金?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资金及?中国大陆地区资金。 (四)证券商 1一般证券商 (1)公司净值在一亿美元以上者。 (2)具有国际证券投资业务经验者。 2本国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之证券子公司或其 再转投资百分之百之证券子公司,选择一家提出申请。 3本国证券商直接投资百分之百之海外证券子公司,或其再转投资 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证券子公司,选择一家提出申请。(84 .08.15.(84)台财证(四)第01900号函)。 (五)其它投资机构 1外国政府投资机构 2成立满二年之退休基金 3成立满三年、基金资产金额达二亿美元以上之共同基金、单位信 托、投资信托(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85)台财证(四)第○ ○五六三号公告)。 二申请所需文件 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 第十条规定,外国专业 投资机构投资国内证券,应检具左列各项书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投资额度,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代理人授权书或代表人指派书。 (三)符合本会所规定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 1银行 应出具其总资产于自由世界银行资产排名一千名内与具经营国际 金融或信托业务经验最近一年具公信力之出版品证明。 2保险公司 所持有证券资产之金额,应由会计师出具证明。 3基金管理机构、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投资信托 经理投资基金资产之金额,应由会计师出具证明。 4证券商 公司之净值应由会计师出具证明。 5本国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之证券子公司或其 再转投资百分之百之证券子公司,及本国证券商直接投资百分之 百之海外证券子公司,或其再转投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证券 子公司。 应检具证券母公司转投资之本会核准商,及经公证之持有股权之 证明书。 6本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海外转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之基金 管理子公司。 应检具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母公司转投资之本会核准函及经公证之 持有股权证明书。 关资资产之计算,会计师应以最近一年之财务报表为准,有关其 业务内容或成立年限,应提供年报资料。 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如成立登记资料、许可证照、公司执照等) 须经我国驻外单位,包括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派驻当地之文化 、贸易、商务机构或其它经我国政府认可之机构或公证人签证。 (四)保管契约副本: 应记载保管机构接受委托款券保管、交易确认、买 卖交割及资料申报等事项。(中英文)原文应经公证认证 (五)保管机构于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完成保管机构开户之资料,或其 向台湾证券集中保管公司申请开设帐户之申请书影本(八十年六月 二十七日(80)台财证(四)第一○三二四号函)。 (六)资金来源说明书: 证券商应检具资金来源说明书。 (七)投资身分选择之声明书: 应载明其就「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境 内华侨及外国人」及「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三种身分择其一来台投 资,而不得有身分重复之情形。 (八)无额度转让之声明书: 应声明其如取得本会同意其来台投资后,除 其分户外,不会将所获核准投资额度转让,他人而收取其费用。 (九)资金来源声明书(八十五年四月九日(85)台财证(四)第二○三 七五号公告)。 1无中国大陆地区资金声明书。 2本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海外转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之基金 管理子公司。 (1)无国内资金声明书。 (2)无海外基金管理子公司之自有资金声明书。 (3)无中国大陆地区资金声明书。 (一○)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申请投资国内证券审查表(附件三)。(八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85)台财证(四)第○○一九○号函) (一一)本会规定之其它文件。 以上书件如为外文者,均须附中文译本。 再次申请投资国内证券者,前项应检附书件,除有变更者外,得免予检附 ,应检具左列书件: (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投资额度,其格式如附件二。 (二)资格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书或代表人指派书、保管契约仍然有效 之声明书。 (三)投资身分择一声明、无额度转让声明及无中国大陆地区资金声明书 。 (四)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申请投资国内证券审查表(附件三)。 三投资额度 (一)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每一 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国内证券之投资限额,由本会会商中央银行 意见后订定之。现阶段有关投资额度之规定如左(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85)台财证(四)第七二二六二号公告): 个别投资最高限额: 六亿美元 (二)符合左列条件者,得申请追加额度,每年以一次为限(八十五年十 二月十九日(85)台财证(四)第七二二六二–一号公告)。 1经核准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并于期限内全数汇入。 2投资股市资金最近一年内平均达汇入金额之百分之七十。 3最近一年内无违规纪录。 四代理人或代表人 (一)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 第十五条,外国专业 投资机构投资国内证券,应指定国内代理人或代表人,办理国内证 券买卖之开户、买入证券之权利行使、结汇之申请及缴纳税捐等各 项手续。 (二)代表人、代表人之资格条件如左(八十五年三月四日(85)台财证 (四)第○○六三七号公告): 1代理人 (1)须有行为能力,华侨及外国人以居住于中华民国境内领有外侨 居留证者为限。 (2)法人以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得经营代理业务者为限。 2代表人 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得以在我国设有代表人办事处代表人或分支机 构之负责人为代表人。 (三)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更换代理人或代表人应事先报本会备查。 五保管银行 (一)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应 指定经财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