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要点 (民国87年12月28日修正) 壹内部控制制度 第1条一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证券暨期货市场 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确实执行,以健全市场发展,特订定 本要点。 第2条二本要点所称各服务事业,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 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期货业、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期 货交易所、信用评等事业及其它本会指定之服务事业。 第3条三本要点所称内部控制,谓事业之管理阶层所设计,并由董事会、管理 阶层及其它员工执行之管理过程,以合理确保下列目标之达成: (一)营运之效果及效率。 (二)财务报导之可靠性。 (三)相关法令之遵循。 前项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包括获利、绩效及保障资产安全等目标 。 第4条四内部控制,视事业之管理阶层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之目标,可分为下列 三类: (一)与营运之效果及效率有关之内部控制。 (二)与财务报导之可靠性有关之内部控制。 (三)与相关法令之遵循有关之内部控制。 一项控制作业可能达成一类以上之目标,故可同时归属于一类以上之 内部控制。 第5条五内部控制包括下列组成要素: (一)控制环境-所称控制环境,谓塑造组织文化、影响员工控制意识之 综合因素。控制环境系其它组成要素之基础。影响控制环境之因素 ,包括员工之操守、价值观及能力;管理阶层之管理哲学、经营风 格,及聘雇、训练、组织员工与指派权责之方式;董事会、监察人 之关注及指导等。 (二)风险评估-所称风险评估,谓事业辨认其目标不能达成之内、外在 因素,并评估其影响程度及可能性之过程。其评估结果,可协助事 业设计必要之控制作业。 (三)控制作业-所称控制作业,谓帮助管理阶层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之 政策及程序,包括核准、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 、职能分工、保障资产实体安全,及与计画、预算或前期绩效之比 较等。 (四)信息及沟通-所称信息,谓信息系统辨认、衡量、处理及报导之标 的,包括与营运、财务报导或遵循法令等目标有关之财务或非财务 信息。所称沟通,谓把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包括事业内、外部沟通 。内部控制须能产生规划、监督等所需之信息,及提供信息需求者 适时取得信息。 (五)监督-所称监督,谓评估内部控制品质之过程,包括评估控制环境 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确实,控制作业是否适当、确实, 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等。监督可分持续性监督及个别评估,前 者谓营业过程中之例行监督,后者系由内部稽核或管理阶层在内之 其它人员进行评估。 各服务事业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应考量前项所列各组成要素,其判断 项目(如附件一)如未尽涵盖应考量之重点,各服务事业应依实际需 要自行增列。 (附件一请参阅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八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87)台财证(稽)第03740号公告之公文副本) 第6条六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谓事业之董事会及管理阶层能合理确保下列事 项: (一)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知悉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达成之程度。 (二)财务报导系属可靠。 (三)已遵循相关法令。 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谓第五点所列内部控制任一组成要素未能 合理确保其目标之达成。 第7条七各服务事业应以书面方式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含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并提次一董事会报告,修订时亦同。 第8条八各服务事业之内部控制制度,除视事业之性质订定各种交易循环类型 之控制作业外,尚应视其需要包括对印鉴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 预算管理、财产管理、背书保证、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管理、职务授 权及代理人制度、资金贷予他人、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管理等之控制作 业。 第9条九各服务事业使用计算机化信息系统处理者,其内部控制制度,除信息部 门与使用者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外,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作业: (一)信息处理部门之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之控制。 (三)编制系统文书之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之存取控制。 (五)资料输出入之控制。 (六)数据处理之控制。 (七)档案及设备之安全控制。 (八)硬件及系统软件之购置、使用及维护之控制。 (九)系统复原计画制度及测试程序之控制。 第10条一○各服务事业应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并随时检讨或依本要点规定 自行评估之,以因应事业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设计 及执行持续有效;并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之检讨修正情形 (格式如附表一)报本会备查。 证券商对于前项制度之检讨修正情形,应加送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 卖中心备查。 贰内部稽核作业 第11条一一第五点所称内部稽核之目的,在于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 及衡量营运之效率,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 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 第12条一二各服务事业内部稽核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评估,以衡量现行政策、程序之有效 性及遵循程度,及其对各项营运活动之影响。 (二)厘定稽核项目、时间、程序(方法)。 第13条一三各服务事业内部稽核人员应超然独立,以客观公正之立场,确实执 行其职务。 第14条一四各服务事业内部稽核人员应持续参加本会推荐机构或专业机构,或 事业自行举办之内部稽核讲习,以提升稽核品质及能力。 前项内部稽核讲习之内容,应包括各项专业课程、计算机稽核及法律 常识等。 第15条一五各服务事业应依其事业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它有关法令 之规定,设置由总经理以上直接指挥之内部稽核单位,并配置适任 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 第16条一六各服务事业除证券商及期货业另有规定外,应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 名、年龄、学历、经历、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资料于每年一月底 前列册报本会备查(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请参阅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八十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87)台财证(稽)第03740号公告之公文副本) 第17条一七各服务事业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先经董事会过半数之同意;除 证券商及期货业另有规定外,并应于次月十日前填报异动原因并董 事会会议纪录报本会备查。 第18条一八各服务事业内部稽核单位应拟订年度稽核计画,据以检查及评估事 业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预算、财务、业务等作业之控制,并检 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作成稽核报告备供查核。 第19条一九证券商之年度稽核计画及其执行情形、所见异常事项改善情形等均 应送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卖中心备查;其格式内容及申报时间,由 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卖中心共同订之。 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期货业、信用评等事业及其它 本会指定之服务事业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 画及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画执行情形(格式如附 表三)报本会备查;并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部稽核所 见异常事项改善情形(格式如附表四)报本会备查。 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及期货交易所应于 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画及每季结束后二个月内 将上一季内部稽核实际执行情形、所见异常事项及异常事项改善情 形报本会备查。 (附件三~四请参阅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八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87)台财证(稽)第03740号公告之公文副本) 第20条二○各服务事业除依第十八点规定作成之稽核报告应交付监察人查阅外 ,并应将年度稽核计画、实际执行情形、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 改善情形尽速向监察人提出报告。 第21条二一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及期货交易所之稽 核报告、稽核之工作底稿及抽查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 除前项事业外,各服务事业之稽核报告至少应保存三年,稽核之工 作底稿及抽查资料至少应保存二年。 第22条二二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之控制,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集 中保管事业及期货交易所应定期委托专业人员执行有关使用计算机资 讯系统处理各项作业之项目稽核。 参自行评估作业 第23条二三第十点所称之自行评估,其目的,在于协助事业之董事会及管理阶 层了解其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以履行其责任。其评估范围应包 括第四点所列各类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24条二四各服务事业自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得先督促其内部各单位定期自 行查核其内部控制制度,另由内部稽核单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