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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的证券投资主要分为国外证券市场的投资与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两大类。前者是指国际投资者购买中国企业或公司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后者是指外商购买中国企业或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及债券。(一)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资股与债券)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并非外商对我国证券投资的主流,只是因为投资关系的客体是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所以视为我国涉外证券投资的一部分。不过这类证券投资是在境外发生。例如,在境外上市的N股,其法律调整主要以外国法律(公司上市地法律)为主,中国法律(公司设立地法律)的适用仅限于对发行人的有限度的监管(主要指海外上市审批程度)。目前,外商对中国的境外证券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指中国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外币认购。近年来,中国公司已多次在境外证券市场(如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等)直接发行股票。截止2003年,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已达90家,共发行境外股票136只,其中包括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及主板市场发行的H股、N股、红筹股等股票品种,累计筹集外国资金已达220亿美元。2·海外发行证券这种形式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外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为了筹资建设一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能源、交通、环保),我国已在东京、法兰克福、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债券市场数十次发行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其中既有国债又有企业债。前者发行主体为中国政府,后者为国内企业或公司,但两者在发行方法上有所区别。前者为公募债,后者为私募债,目前我国对这两种方式均已采用,但大部分为公募形式。(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资股与债券)1·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亦称人民币特种股,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股票,这种股票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必须以外币认购与交易。目前,我国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有B股发行与交易,但发行B股的国内企业仅有120余家,占上市公司总数(1300家左右)的1/10,且市场交易疲软,缺乏活力与流动性,外商对其亦无投资兴趣,故自2003年起已扩大到对国内投资者开放。2·QFII投资普通股,即合格境外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以下简称QFII)购买的A股,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发行的上市流通普通股股票(人民币普通股), 亦称A股。该股主要对境内投资者开放,而对外国投资者只是有限的开放,只有特定的境外投资者,即“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方可认购与交易A股。其实质是总体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在一定的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地资金,经转换为人民币后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于内地证券市场,并允许其资本所得(股息或利润分配或其他利得)转为外汇汇出境外,其核心是通过托管银行与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服务,实现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和资本项目的的合理管制。3·QFII投资债券,指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除了可投资流通的A股股票外,还可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让债券、金融债务。债券发行人以此债权债务凭证向境外投资者筹措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虽然我国这类金融工具已对QFII有限开放,但因技术原因QFII尚不能参与可转让债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