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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看了贵报10月18日"为您服务"专版刊出的《教你识破一级半市场骗局》一文后,让我对一级半市场的风险有了一定认识。但在一级半市场交易中,往往会有" 某某股权托管中心"参与其中,因为有了股权托管中心的字样,往往会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对一级半市场多了几分信任。不知道有了股权托管中心的参与, 是不是意味着受让者能够真正获得股权?我想知道,目前对于一级半市场,有哪些法律规定加以规范?投资者上当受骗后,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苏 孟先生
  
    孟先生:
  
    一级半市场股票纠纷,已经成为近来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也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一个持续热点和难点。凭我从事证券法律师的执业经验与职业良知,诚恳地忠告各位投资者,投资一级半市场风险极大、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对称、出现问题后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市场中欺诈和违法行为盛行,故对一级半市场股票投资能不碰就不碰, 不要为了眼前看到的和听到的一些小利所诱,结果导致自己血本无归、投诉无门、追索无着,敬而远之总比损失发生要好,这不是一种风险投资,而确确实实是一个投资风险。
  
    客观认识股权托管中心的作用
  
      在一级半市场客观存在,投资者、企业和市场对股权投资及流通抱有巨大愿望的情况下,各地建立的股权托管中心实际上可以起到主板(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三板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之外的场外交易场所的作用。作为柜台市场,它可以规范大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市场和社会的需要,才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也可以从正面打击地下股票交易,打击非法融资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以各地政府为背景所建立的股权托管中心一般各省、市、自治区一家,像陕西省有三家的情况比较少见(中信股权托管服务公司、陕西省股权托管中心、三秦股权托管服务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一多,就有可能产生无序竞争。不但省内的股权托管机构应当联网,而且各省股权托管机构也应当联网而形成统一市场。股权托管机构的功能,不应当只限于静态的股权托管,而应该争取所托管股份的流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成立之日三年内不得转让。那么,三年后股份就可以转让也并不违法,问题是需要转让的平台,目前有股权托管中心的平台可以使用。《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所以,在股份托管机构内转让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做法,应当予以研究。
  
    一级半市场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地下股票交易弊端丛生,最大隐患是没有合法的交易场所、没有监管法规、没有主管部门、股权归属不明、信息披露不对称不透明、转让手续不规范、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地下股票交易中,除了欺诈投资者外,还存在中介机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例如,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拿到的权属证明就是五花八门的,数十位投资者股份托于一个股东的一张收据下有之,非法从事股份转让的中介机构开具的股份证明有之;非上市股份公司自印的股权证有之,更有甚者,有的投资者只有收据而股权仅在非上市股份公司内股东名册中登记而已等等。所以,除了支付和权利是否得到确认、代为持股、后续转让、多次转让等问题外,最令人担心的是这些股权都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故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如何能得到保障?
  
    而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与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人员的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的协议和交易最多只能是恢复原状,退还款项,但如果企业倒闭,人去楼空,无款可还时,此时的一级半市场投资者能有计可施吗?一张刑事判决书能换来款项的退还吗?
  
      有关部门应考虑整体解决方案
  
      一级半市场问题已经存在很长时间,至今天已经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形成犯罪温床的老大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因此,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已经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使用立法、监管、司法机关的合力协调处置、综合治理,需要有一个结合改革开放、法制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性安排,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全局性的解决措施。
  
      从立法机关的角度,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法制,为一级半市场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1)应当在修订《证券法》、《公司法》时,将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列入其中。(2)应当修订《刑法》,对证券市场欺诈者处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从监管机关的角度,应当将一级半市场纳入全面监管的范畴。(1)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一级半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股份募集、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清算破产、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做好各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为核心重点监管。(2)化堵为疏,对一级半市场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结合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中,应当加快证券市场(包括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新股发行工作,使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融资与交易的渠道,有利于监管和信息披露,同时,建立以证券交易所为龙头的、包括各级各类场外交易场所在内的证券交易体系,以满足企业与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流动性需求和增值愿望,事实上,全国30万家股份制企业(2001年统计数)依靠仅容纳1300多家上市公司的沪深证券交易所来流通,显然不合情理。(3)有序、可控地通过先试点后展开的方式,重新实施股份制改制中的私募发行和定向发行,使之同公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形成完整、全面的证券发行体系,以满足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股权需求和致富愿望。(4)努力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有效管理的范畴,使之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基金相结合的,形成了完善、有效的投资基金体系,活跃证券市场交投,减少地下非法融资、地下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5)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之提高防范风险、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其免疫力。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着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1)治乱用重典,由公安机关针对一级半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融资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和制裁各类犯罪团伙与犯罪行为,查处和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源头上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利益。(2)司法机关制定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最大限度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