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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催生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兼对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实践的反思 来源:(律师)邱旭瑜2005-8-1510:03:29关键字:国际化律所公司化 一、前言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律师事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过程。深圳律师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已从初建时期的3人发展到今天的3100人,律师事务所204家,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4家,达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5%。去年一年,深圳律师的总收入为10.6亿元,纳税额达9800万元,人均收入接近35万元,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有关律师事务的经营思路和模式的改革创新也一直是潜流涌动,相关主题都是两届律师论坛的大菜,伴随着“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四化的方向,深圳律师无论从整体还是律师事务所,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管理和运作也一直在进行开拓性的实践,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可作为深圳律师和其它地区律师改革创新的前车之鉴。   二、深圳律师的基本模式   深圳律师在1993年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国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造,在经过十余的发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数都得到空前的壮大和发展,有关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团队化运作的思路也逐步清晰,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团队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   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模式是以几个合伙人为基础,共同出资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吸收一部分专职律师以包干行政和办公费用的形式加入共同组成,专职律师对事务的管理的风险不承担责任,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分摊。这种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利益关系清晰,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其它专职律师与事务所及与合伙人之间利益关系明确,业务关系相对独立,互不干涉。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伙人个人或者共同出资购买办公室楼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一种就是传统的租用办公室。   三、公司化模式的起源和沿革   深圳律师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延伸发展出了三种公司化的雉形:   1.个别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律师,以个人业务为基础,招聘一定量的授薪律师、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组建团队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这是以律师个人为基础,所有的成本和开支由个人负担,与律师事务所无关。这是公司化最初的模式,显现强烈的个人色彩。   2.由几个或部分律师共同招聘专职的授薪律师、助理、辅助人员,模式基本和第一种类似,不同的就是由参与的律师共同分担成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成本的开支。   3.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招聘授薪的律师、律师助理、行辅人员组建独立的团队,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的各类案件。授薪律师除了享受底薪外还享受一定的提成比例,并分为自办案件和交办案件之分。自办案件就是律师个人自己承接的案件,提成比例相对较高,交办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交办的案件,提成比例相对较低。   这种形式中合伙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老板,在管理和运作上合伙人间也出现明确的分工,对具体的律师和业务都由合伙进行跟踪或管理。但此类模式一般都还是和原来的模式混同在一起,包干制的律师继续存在,互不影响和干涉,此就是所谓的“一所两制”。   此三种模式的共同的特点就是团队的存在是以律师个人或合伙已经有的业务为基础,这种模式不能解决公司化后的律师事务所独立的案件来源,业务开拓和办理案件是基本分开的,离开律师或合伙人的业务,团队主不复存在,所以是不完全的公司化模式,称之为“公司化的雉形”。   四、创新型的公司化模式   完全的公司律师事务所,笔者曾经自行创建一种完全的市场化模式,也曾参与了一个以国际化业务为起点的较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的运作和管理。这两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市场价值,更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现分而论之。   第一种模式:最原始的方式往往就是最有效的。   1、前因和契机   笔者来深圳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探寻中国律师区域间合作的可能和空间,在2000年组建中国律师区域联盟失败后来于2001年来到深圳筹办律师事务所分所,本意是想在分所和总所能共同在跨区域的法律业务中寻得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事与愿违,因为没有地域优势来深圳后对分所的存在,不仅本地人不认可,家乡人也不认可。   为了分所的生存,几乎所有能想到的拓展业务的方式、方法都用到了,一年多的时间中包括拜老乡、找关系,打小广告、去各种人多的场合、结交各方面的朋友,推广个人、家庭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等,但市场的大门就象坚冰就是无法撬开。   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个应聘的律师得知,深圳有庞大的清欠市场,有些个人或公司就以帮助企业、公司清收债权和烂帐为主,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方法、与客户签订风险合同,收到款后按约定的比例提成。有的公司做此项业务已经有五年以上的历史而且规模做很大,完全的是公司化运作,从业务的开拓和操作,形成一套非常固定的标准的模式。   2、大胆实践   个人和公司能做的业务,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不能做,而且我们完全有理由比他们做的更好。于是我们就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招聘了三名律师和辅助人员,采取最古老的营销方式“电话营销”,以统一的打电话内容问候语、开场语、宣传语,统一的业务宣传单、统一的合同格式、统一的上门服务模式、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收费模式和分配模式,照着电话共同页向深圳所有的生产型企业尤其是关外的工厂发起总攻。   3、基本模式   基本的模式是:电话、传真、上门洽谈、签约、操作、还款,收费。基本都是采用风险代理的形式,以非诉讼的方式调解、协商、处理委托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从接单到洽谈到操作分为三个阶段,每个人按完成的环节上的工作考核绩效,按比例分配利益,利益关系很清晰。这样三个月下来,整个一套运作系统成熟了也成型了、也被激活了。   4、分析   律师业务也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深圳有十几万家企业,其中在部分都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由于配套服务比较成熟,上下游生产企业基本都在同一区域或同一个乡镇,生产企业相互拖欠货款,积压了数额巨大的债务链,律师参与清收,既容易得到企业的信任,也容易取得效果,尤其是风险收费的方式更容易吸引企业委托我们帮助他们清收应收货款。   然后经过半年以上的运作,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压力都得以解决了,每个律师都有自己固定的业务,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常年法律顾问。   经过一年的试验后,由于笔者被邀请参与一个国际化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和管理,原来的系统和人员合并到新所,但成员没有作为公司化一部分而是作为专职律师加入进去,原来的一套系统基本还在运作,并且在新的律师事务所平台上各自都得到了新发展。   第二种模式:国际化业务催生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   深圳毗邻香港,从东至西有沙头角口岸、文锦渡口岸、罗湖口岸、皇岗口岸、蛇口码头五个口岸,加上规划建设中的皇岗地铁口岸和蛇口跨海大桥,深圳与香港之间将会有七个口岸,其中仅罗湖一处,每天通关人次均在30万左右,1小时左右便可往返深港之间。CEPA实施后,深、港两地市民生活也将逐步实现一体化,越来越多的香港人在深圳投资、置业、创业、工作、生活、消费几乎占到深圳的半壁江山,CEPA实施后,深、港两地市民生活也将逐步实现一体化。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地分属于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下,这就为两岸律师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合作和发展空间,基于这一契机香港律师及民间人士在2003年与深圳的部分律师共同筹划并组建了一个全新的律师事务所,以深港两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开端,由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笔者有幸被邀请参与律师事务所整体规划、设计和前期的运作管理。   一、整体思路和概况   1、设计的宗旨   该律师事务所以深港两地律师业务合作作为国际化的基础和开端,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台湾、澳门的律师业务的合作,以全球华人、华侨为纽带三年内在东南亚地区建立密切的法律业务合作和发展机制,五年内建立与欧美大所的合作的发展。   2、机构及成员设置   机构及成员设置主要以建立自己的律师服务团队为核心,加上香港及海外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社会知名人士、中介服务机构为合作层进行长期的合作。   3、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上实行公司化管理,合伙人与管理人相分离,投资人委派管理人,由于合伙人不实际投资,地位相当于一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按包干向所里支付费用。   4、业务来源   成立专门的业务拓展部门,全面进行海内外业务的拓展,经办律师与业务开拓相分离。   二、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有香港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和合作资源,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启动还是非常顺利,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也有很多教训。   1、实践证明,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是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迅速建立海外或国际业务的合作机制,海外业务的拓展空间远比国内业务要广阔得多。   2、海外业务带来的是全新服务思路和标准,从礼仪、着装、接待、用语、办公环境、文书格式、时间、速度标准等等细节处都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都有着不同的严格的要求。   3、团队作业对流程的、格式的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由此开始了规模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实践的开端。   4、通过合作把国内外资源很好地整合在一起,对开拓和办理具体的案件或业务来有着强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