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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行注意事项 (民国88年02月25日修正) 1一为保护投资人权益及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依据证券投资顾问 事业管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订定本注意事项。 2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符合左列条件 : (一)应与国外证券投资机构至少一家以上建立合作关系。 (二)具有能实时取得投资信息之必要信息传输设备。 (三)除具备投资分析人员资格之董事外,须聘用具业务上必要外文能力 ,并经本会认可或测验合格之专职投资分析人员一人以上。 (四)足敷业务需要之独立营业场所,并不得与他人共享。 (五)最近一年内未曾受处分者。 3三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开办提供投资外国有价证券顾问服务,应检附左 列相关文件资料向本会报备: (一)顾问服务范围之有价证券种类、发行地区、发行公司(基金经理公 司)及其交易市场名称。 (二)提供本注意事项 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时,应检附与具各国交易市场会员资格或席次之证券商及各 国政府核可之投资顾问公司、保管机构签订之合作契约。 (三)提供本注意事项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之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 ,应检附外国基金经理公司授权其在我国提供顾问业务之证明书件 。 (四)前(二)(三)项各合作机构之背景资料。 (五)办理本项业务所用信息管道及设备,及参与本项业务之证券分析人 员名称、资历。 (六)本注意事项 第五条及 第六条规定之「投资人须知」。 (七)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 前项资料如有变更应即另行报备。 4四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提供顾问服务之外国有价证券为: (一)除大陆地区证券市场或大陆地区政府、公司发行之股票或债券外, 于其它外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香港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美国店头 市场(NASDAQ)交易之股票或债券。 (二)除大陆地区或大陆地区政府、公司发行之债券外,经慕迪投资服务 公司(MOODYCHR(39)SINVESTORSSERVICE)或史丹普公司(STANDARD& POORCHR(39)SCORP.)评等为A级以上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 (三)除大陆地区或大陆地区政府、公司发行或管理之受益凭证、基金股 份或投资单位外,符合下列条件之发行或经理公司所发行或经理, 且成立年限满二年以上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 1所经营基金总资产净值超过十亿美元或等值之外币者。 2经理公司成立年限满二年以上者。 3未受当地主管机构处分并有记录在案者。 4基于避险或为提升基金资产组合管理之效率,而投资衍生性商品 价值之总金额不得超过个别基金最新资产净值之十五%。 5个别基金必须成立满两年。 5五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提供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信息顾问服务,应依本事业 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规定与证券投资人订立书面委任契约,并交付「投 资人须知」及其相关附件。 6六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所提供信息顾问服务之外国有价证券为股票或债券 者,其制作之「投资人须知」应记载事项如左: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名称,营业所在地,负责人姓名,主要证券投资 分析人员姓名及公司简介。 (二)证券发行公司及所在地概况中文简介: 其内容包括: 1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国家或地区一般性资料: (1)国家或地区之面积、人口、语言。 (2)政治背景及外交关系。 (3)政府组织。 (4)经济背景及各主要产业概况。 (5)外国人投资情形。 (6)外贸及收支情形。 (7)外汇管理及资金汇入汇出限制。 (8)银行系统及货币政策。 (9)财政收支及外债情形。 (10)赋税政策及征课管理系统。 2发行公司所在地之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概况: (1)背景及发展情形。 (2)管理情形: 含主管机构,发行市场及交易市场之概况。 (3)证券发行公司财务签证管理情形。 (4)证券之上市条件及交易方法(含价格限制,交易单位,买卖执 行及交割清算制度,佣金计价)。 (5)主要上市证券资料(含价格,发放股利,本益比资料)。 (6)外国人买卖证券限制、租税负担及征纳处理应注意事项。 3投资人自行汇出之资金保管机构、当地投资机构及证券商简介。 4证券发行公司或机构之中文简介: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范围及概况。 (3)财务概况。 投资人须知相关附件得为外文并应包括左列各项资料,证券投资顾问 事业应依实际建议之内容,并前项「投资人须知」交付投资人。 (一)最新公开说明书或各该国法律规定应提供予投资人之资料。 (二)经会计师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资料。 (三)发行公司或机构之最近一年年报。 7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所提供信息顾问服务之外国有价证券为受益凭证、 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者,其制作之「投资人须知」应记载事项如左: (一)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事项。 (二)「基金经理公司及所经理基金之状况」中文简介,其内容包括: 1基金经理公司沿革,股东背景,所营各基金种类,规模及绩效。 2个别基金资产总额,净值,类别,及投资目标。 3基金保管机构。 4基金签证会计师及签证机构。 5基金之投资标的和组合分析。 6基金之绩效分析(为最近二年度月获益率之平均值,标准差值及 最近五年度季获益率之平均值,标准差值。并应列明上述各值与 以前各年度相对期间比较之变动情形)。 7基金之发行及买回手续。 8基金收益分配之情形。 9投资收益之赋税及汇回限制。 10其它依规定应记载事项。 (三)基金投资国家或地区之一般性资料及资本市场概况。 投资人须知相关附件得为外文,并应包括左列各项资料,证券投资顾 问事业应依实际建议之内容,并前项投资人须知交付投资人。 (一)个别基金之公开说明书。 (二)基金经理公司之经会计师签证之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资料。 (三)基金经理公司之最近一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