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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那么,私募基金公司组织形式是如何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私募基金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私募基金的锁定期是怎样的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作为发起股东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起股东在首发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2、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占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3、作为增资股东

  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的主要方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同上。

  4、作为受让股东

  私募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进入也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于首发上市前12个月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私募基金,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5、作为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

  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在投资后及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或发行人的送股取得新股。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上市公司的自愿承诺。

  (二)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的锁定期

  如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战略投资人投资我国上市公司的,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这里的战略投资者是指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人。这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