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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建立,集团间关联交易成为一种普通且不可避免的行为。在目前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不合法、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引发诸多问题,从郑百文事情、ST猴王事情,到亿安科技、银广厦内幕等,不公平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到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公司本身的利益。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以遏制其恶的一面。  关联交易衍生的法律问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准则以及反垄断法等领域,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制作一粗浅探讨。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在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被称为“关联方交易”,并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深圳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中,使用的是“关连人士交易”一词,意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达成的交易(含与上述人士控股的公司交易)”。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了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本文认为,对关联交易应作宽泛的解释,系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因此,关联人的存在是发生关联交易的前提,确定关联人的范围也就是衡量关联交易的基础。  2、关联人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人作了原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所谓“控制”是指一方能够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而“重大影响”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人作了列举: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两类人士的亲属。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亦是以“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为本文研究方便,笔者将关联人分为两类:第一类关联人指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类关联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  3、关联交易的种类。  对关联交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此外,按交易是否真实,可将关联交易分为真实的关联交易和虚构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影响大小,关联交易可分为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和重大的关联交易 ;按交易对公司是否公平合理,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和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按本文前述关联人之分类,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公司与第一类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即第一类关联交易)和公司与第二类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即第二类关联交易)。前者,不公平交易的发生,主要是股东滥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结果;后者,主要是董事、监事、经理滥用其地位或职权的结果。两类关联交易,因性质不同,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对策,下文将详细叙述。  二、对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考察与分析。  (一)不公平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  提出关联交易的目的并非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首先需要对不公平关联交易作出认定。通常,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和其它股东造成侵害时,就应认定为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制虚假利润和制造虚假资产。以ST猴王为例,2000年6月15日,ST猴王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ST猴王对猴王集团(控制股东)的应收款至少有8.9亿元,担保至少3亿元,其中对猴王集团关联交易就有挂帐45111万元,这些挂帐相当一部分用作了虚增利润。而2000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和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自己的资产,所有资产的所有权都是属于猴王集团 .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香港的《公司条例》和我国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公司自身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之受到影响。而在控制股东的支配下,许多公司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损害到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据有关媒体报道,ST猴王为猴王集团担保贷款的金额高达4.3亿元,这些或有负债在猴王集团破产后大都成为ST猴王的现实负债,ST猴王最终亦为之付出破产的代价。  3、占用公司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应按配股说明书予以使用,但有的却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目前,我国控制股东占用、拖欠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贷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常有母公司拖欠子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货款在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从ST猴王2000年的财务资料可以看出,载止2000年6月30日,猴王集团占有ST猴王资金达5.92亿元,占ST猴王总资产的68.12%.  4、控制股东与公司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国外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关联人士购买或变卖资产时,如果公司的主要股东属关联人士,必须向股东大会公布并取得其批准后方可实行,关联人士须放弃投票权。而在1995年底,沪市三家上市公司“上海棱光”、“浙江凤凰”、“飞乐股份”分别宣布收购其最大股东属下的一家或多家子公司时,由于最大股东在购并行为中的支配因素,在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交易过程中少数股东的参与程度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 .  5、收购或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交易条件。一般而言,股权交易的价格应参考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价格,国家有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确认的必须确认。如国家股的转让,其每股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的净资产值 .高价收购或低价转让股权,都违反了公平原则,为股东抽回出资甚至攫取资金提供了可能。  6、控制股东的债务与公司债权充抵。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引起的债的消灭。而上述行为将股东与公司混同,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的原则,它必定侵害了少数股东、债权人在公司的应得收益。  7、控制股东掠夺公司利润。由于许多公司与其控制股东存在行业上的依存关系,控制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和表决权的优势,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或抢占公司利益前景较好的项目,从而掠夺公司利润,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股权收益率。控制股东得到了额外的利润,必然损害了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危害到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发生的根源。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为什么会发生?从表面上看,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是控制股东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滥用其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结果。但这仅仅看到了事物的一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公司制度的基石是: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这些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对现代企业的发展与完善,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法人制度实际上在投资人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竖起了一堵有限责任之墙,而享受该制度之最大收益人就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公司,通过公司管理层有效地运营比每一单个资本大若干倍的财产,以获得股息、红利之收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额内,以避免过大的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概括地说,公司法人制度不过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或者说是能使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在其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 .  “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议事规则也是公司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亦有可能被滥用。控制股东利用其资本优势和选择管理者、作出重大决策、请求分配股息等权利,拥有了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能力,从而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逐其利益的无限满足。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由此可见,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多数决”等原则本身的缺陷成为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重要原因。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途径之一就是在必要时对滥用这些原则的行为作适当限制,而这些原则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所在,其地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