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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执业风险 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  杨庆辉 【内容摘要】 律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律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不容乐观,律师执业环境相对恶劣,律师执业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日渐突出。如:由于律师自身违纪招致的风险;当事人设置陷阱的风险;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的风险,还有秉公办案、得罪了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相关机构变成了异已力量的风险等。同时,在整个社会信用比较差的状况下,律师风险代理中,即使律师尽职尽责,仍然存在白干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不是因律师未尽责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是社会大环境的因素所造成的,律师自身无法克服。本着对前述问题的认识与担忧,该文试图从律师职业风险的成因上、表现方式上以及问题的解决措施上等方面作一些浅显探讨,祈盼能对我们律师队伍的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有所禆益。 【关健词】 律师 执业风险 引言 多年以来,无论是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各地方律师协会还是司法部的有关领导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有人说"律师们实际上一直是在戴着镣铐跳舞"。 日前,有媒体以《调查失职致客户被骗1个亿,三律师被判赔800万》为题,报道了一起震动整个律师业的案子。该案由于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嘉华律师事务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报道称,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 四川律师何红德居然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而获帮助伪造证据罪并被判刑,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 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的被捕则再次让我们愤慨:"中国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 现在说律师是弱势群体,没有人相信。律师多好呀,西装革履,大把赚钱,囗若悬河,八面玲珑,怎么会是弱势群体?都认为是无病呻吟而已。律师者,法律之师也,斯文行业,高级白领,贵族圈中人,社会高收入一族,怎么会是无助的弱者? 一个行业的困境,只有这个行业的人自己知道。其实中国的律师在现在的环境下确实是个非常糟糕的职业。以大家经常议论的律师高收入而言,其实长年没有自有案源的律师不在少数,他们干着别的律师不愿干的事,收很低的费,没有基本工资,完全自生自灭;以政治地位而言,在公、检、法、司中,司法本来就是最弱的,现在律师又从司法队伍中分离出来,同司法局一步步脱钩,律师在没有婆婆的同时也没有了娘家。一群没有任何靠山的社会法律人,又自许要匡扶正义,扶持弱小,为天下不平讨公道,他们的尴尬与无奈又有多少外人知道呢?按说,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的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和管理专家,但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却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在迅猛增长,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现实告诉我们,律师的执业困惑无处不在,律师的执业风险近在咫尺。所以,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和出路,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改善律师队伍现状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律师执业风险加以研究和认识。  一、律师职业风险的成因 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取决于法律文化的传统,所以律师的执业风险在其成因上也有着综合的、复杂的多方面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 立法不完备。 这种不完备除包括诸如刑法第306条这种直接对律师有"杀伤力"的积极"关照"外,也包括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法庭言论免责权、律师意见在审判中的应有重视等执业权利在保障法中的"消极"疏漏。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享有豁免权的。我国1990年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但没有被人大批准,因此至今还没有生效;而我国《刑法》第306条却情有独钟专门为律师规定了律师妨害作证罪。由于刑事案件现在实行抗辩式诉讼,辩护律师与控方对抗程度明显增加,如果被告人口供发生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律师极有可能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到底是证人先给控方提供的证言真实?还是证人后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证言真实?实践证明纵然后提供给律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具多,但由于证人可能有涉嫌伪证罪的威胁,大多会明哲保身,在冲突出现以后,想让其凭良心说真话实在是勉为其难。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牺牲自己。 第二,政治地位低。 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一个"民"。其一、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很少。从政治资源分配来看,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其二、律师没有政治前途。现今社会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其三、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情况看,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其四、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一个法治的国家,不能没有律师;一个法制的社会,律师的地位根本不应该是这样的。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治。现实证明,律师在当今的社会中不伦不类,说到底是一个比一般公民多几根绳索束缚捆绑的"民",是一个先要考虑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注定了要倍加小心,低眉顺目。律师政治地位的边缘化,无权自然而受蔑视。 第三,律师自身问题。 律师队伍整体的道德水准确实处于一种不容乐观的状况。律师私自收费、私自接受委托、同行互相贬损、竟相压价、收了钱不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低劣;有的年轻律师容易拿当事人当自家人,在彼此出现矛盾时全无主动权;还有的是因律师行为瑕疵,如接案时的大包大揽、牛皮破天,结果事与愿违,导致与政法机关及当事人、中间人的关系处理不善等。更有甚者,有些律师放弃原则,成为当事人的附庸,甚至是成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参谋。律师队伍这种道德状况对于尚处于幼稚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来讲是十分不利的。因为,本来有很多人不了解律师这个行业,然后,偶然的机会接触到职业道德不好的律师,了解到的是一个不太好的状况,他可能就会以偏盖全,因此而看低整个律师业,这就直接影响律师的整体形象,直接影响律师地位的提高。这些都可能给律师带来很大麻烦,又却是律师执业存在风险的潜在客观因素。 第四,社会认知偏差。 固守的成旧观念认为,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上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有很多人认为律师是帮助坏人说话的,律师是谁有钱为谁服务,没有社会正义。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搅混水"。在当今官本位思想的指导下,本是同受一个法学教育,同在一场司法考试下过关的"学友",法官对律师就有着一种天然的误解和偏见。他们只看到律师表现给人成功的一面,看到律师赚钱很容易,看不到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一个律师要独立占有一席之地的艰辛。常常有些法官会对律师指三道四,对当事人说什么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或者你请的律师不好,"请律师等于白花钱","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等等,当事人对官司的结果一旦不甚理想,律师做会沦为替罪羊或出气筒,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如果法官出了问题,一般都有律师陪绑,法官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是律师腐蚀他,拉人下水,律师害了法官。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没有法官给律师送钱的,没有法官请律师吃饭的。只有检察院公安局以伪证罪抓律师的,没有律师抓搞刑讯逼供做假证的检察官的。"控辩平衡"的司法理念,在中国还是天方夜谭。一个人为什么要把自己辛苦挣的钱送给别人?为什么给人钱还要在人前做孙子?谁最卑鄙、谁更可恨,其实已经不用明说。但这两年进行的全国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整顿,很明显板子是打在律师头上。"法官感冒,律师吃药"。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和法庭上面展现的。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而很少说话、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因为他早已胜券在握,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 此外,一些政府部门也反映出对整个律师业的看低,如关于工商档案的调查、关于证券帐户的调查,对于律师所要求的手续比公、检、法严格、苛刻得多。工商登记档案的调查,律师不仅要出示律师证、介绍信,还必须出示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否则,只给打印一页纸,档案中的基本情况律师根本看不到。 律师虽然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但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必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