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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二、资金信托业务的类型及特点  1、资金信托的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一)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⑴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⑵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⑶投资短期票券;⑷国内上市股票;⑸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⑹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二)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2、资金信托的特点  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范围除存放(拆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外,只用于投资具有规范二级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为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因此,集合资金信托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微观方面,能够发挥信托机构规模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资金的优势,聚集闲散资金投资于证券、产业项目等领域,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缓解资金需求者的燃眉之急。宏观方面,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运用资金的多种形式和广阔平台,增强金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渗透力。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我国的信托机构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暂行办法》所规范的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有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不高,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要高。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参加集合资金计划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比较高的特点。按照管理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机构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样规定,提高了加入集合资金计划者的门槛,也对信托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为了不排斥有风险意识的小投资人加入集合资金计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每份合同最低金额定为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