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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原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商贸一部经理杨志超挪用公司480万余元资金。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1999年,杨志超在中国绿色食品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利用负责进口、经销农药的职务便利,他将该公司进口农药销售给实际由杨志超与其妻经营的“哈分公司”、丰源公司,后将销售货款用于上述公司的经营及股票投资,至杨志超归案前,尚有480余万元货款未返还中绿总公司。1999年11月29日,杨志超还利用职务便利,将从一家公司收取的6万元货款归个人使用。

市二中院认为,杨志超作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