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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们附件: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二、账目调整(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1)“现金”科目(2)“银行存款”科目(3)“拆出资金”科目(4)“应收保费”科目(5)“坏账准备”科目(6)“预付赔款”科目(7)“其他应收款”科目(8)“物料用品”科目(9)“低值易耗品”科目(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11)“存出保证金”科目(12)“固定资产”科目(13)“累计折旧”科目(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15)“在建工程”科目(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17)“应付工资”科目(18)“应付福利费”科目(19)“应交税金”科目(20)“应付利润”科目(21)“预收保费”科目(22)“预提费用”科目(23)“拆入资金”科目(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25)“存入保证金”科目(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29)“保户储金”科目(30)“长期借款”科目(31)“长期应付款”科目(32)“实收资本”科目(33)“资本公积”科目(34)“盈余公积”科目(35)“总准备金”科目(36)“本年利润”科目(37)“利润分配”科目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1)“保费收入”科目(2)“追偿款收入”科目(3)“利息收入”科目(4)“赔款支出”科目(5)“退保金”科目(6)“满期给付”科目(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8)“分保费收入”科目(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13)“利息支出”科目(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21)“投资收益”科目(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1.“应收利息”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3.“保户借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5.“短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6.“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8.“递延资产”科目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9.“应付手续费”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10.“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11.“其他应交款”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12.“备付费用”科目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14.“外币兑换”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15.“手续费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16.“其他收入”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7.“手续费支出”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8.“营业费用”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9.“分保费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三、会计报表公司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