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风险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风险代理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孙远强

手机:13008337939

电话:023-68447406

Q Q:545749130

邮箱:545749130@qq.com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分享到: 0

  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措施

  市场经济国家都将商业银行定位于“风险机器.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实质就是通过承担各种风险来获取风险回报的,商业银行本身就是与风险相联系的,因此,我们在对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时,应持有正确的态度,针对特定的风险,我们应该提出特定的解决方案。

  1、融资风险和债务风险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种是系统风险因素,另外一种非系统风险因素。对待系统风险,以目前金融学的理论,我们目前暂时无法规避,但是由非系统因素造成的,我们可以进行有效规避,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规避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融资风险和债务风险。融资风险和债务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收回。对待这类风险,我们可以按照普通贷款对待,企业在获得过桥贷款时必须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当然,如果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为企业并购行为发行垃圾债券进行融资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因为帮助并购企业发行垃圾债券进行融资实际上就是提供中间业务,从而最大化地降低了风险。另外,根据投资组合理论[84],多样化投资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商业银行发放地贷款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的投资,因此同样适用于投资组合理论,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放贷多样化来从整体上降低因并购业务而放贷的风险。

  2、对于营运风险,我们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将类似问题列入“免责”条款。这并不是银行有意回避责任,而是由于并购动机多样化,使并购产生的结果难以预测,而且并购并非是万能的,商业银行没有义务对并购后的企业是否顺利经营负责,因为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实际上主要是咨询类业务,最后作出并购决定的是企业作出的。当然,如果商业银行在提出相关咨询意见中含有虚假信息除外。

  3、我国商业银行在克服信息风险上应该具有优势,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收集上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果在收费方式上商业银行具有决定权,那么商业银行完全可以不采用累进佣金制,而实行固定比例收取咨询佣金及其他费用。

  4、对于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发挥与并购双方关系紧密的优势。由于并购双方可能都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如果双方都认可并购活动,那么并购的操作就会相对顺利。这要求商业银行在为企业选择并购目标时一定要分析并购双方的目的和实力。当然,不排除商业银行参与恶意并购的发生,在参与进行恶意并购时,商业银行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以防并购失败。即便并购操作失败,也不应危及银行收费和银行资金的安全,在这里企业的抵押物及担保发挥了重要作用。

  5、对待法律风险,特别是进行跨国并购的时候,由于并购所涉及的法律繁多(含东道国和本国的法律、中央和地方的法律、行业和企业的法律等),并购方应当同时国内和东道国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评估。一般而言,境外并购会涉及以下主要法律:

  (1)反垄断法。一般而言,纵向式的并购不会受到反垄断法规制,而横向并购可能因妨碍竞争原则,因此受到追诉。为了确信不触犯反垄断法,并购方可以事先向东道国的管理当局申请审查,获准后再采取并购行为。

  (2)证券交易法。如果是购买的是公司的上市交易股票或者柜台交易股票,则并购必须符合东道国的证券交易法。

  (3)有关劳动福利方面的法令。西方国家对劳动员工的保护十分完善,工会或者职工联合会有权就并购发表意见,并要求予以合理的对待。如果并购方忽略了对员工权利的保护,则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支付赔偿金。

  (4)国家安全法令。东道国可能对某些具有国家安全敏感性的企业并购予以特别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因此并购方在进入东道国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行业领域时,应当向东道国政府申请标准。

  (5)对外国人投资的限制。有些东道国对外国人投资某些特殊产业加以限制,如新闻媒介、国防、通讯设备,这常会使收购案受到波折。

  商业银行在协助企业进行并购或为自身发展战略而涉及进行海外并购时,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尽最大可能来化解这些风险。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