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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利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18年,智利宪法就提出国家应关注居民的医疗卫生等福利需要,1925年的宪法更明确提出国家有责任满足居民的社会福利需要。时至今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完善和变革,智利已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自1980年起施行的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曾被联合国推荐为世界各国学习和借鉴的范例。

  1980年以前,智利社会保险一直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来支付到期应付的社会保险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权享受保险福利的人越来越多,而正在缴纳保费的人在投保总人数中的比例逐渐下降,使得保险费入不敷出,因此有关机构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以致最高竟达到工资或应税所得的50%,这严重抑制了雇主雇佣员工的积极性,影响了就业率的增加。

  此外,在老制度下存在各种保险机构,其规则、标准互不兼容,缺乏竞争,使整个保险体系复杂繁琐,管理成本高,更不利于国家对保费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自1980年起,智利对其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智利模式”。尽管仍有批评之声,新制度总体上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和国际社会的肯定。

  “智利模式”的保险制度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是保费资本化,即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都自愿在一个养老金管理公司开立个人账户,把每月应税所得收入的10%作为养老基金存入该账户。养老金管理公司再将投资所得利润存入个人账户。这些养老金和利润不断积累,一直到投保者退休或因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力或死亡时,再以养老金或抚恤金的方式归还投保人或相关受益人。这一做法就是把个人投保同其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或抚恤金挂钩。

  第二个特征是公司管理、自由选择。在智利,养老金由私人机构组成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运营。养老金管理公司被法律严格限制为只能从事与社会保险业务有关的活动,即征收养老保险费,将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保费按法律授权的方式投资,将投资所得按法定要求作为保险福利提供给投资者。

  养老金管理公司还要为每个参保者在保险公司里购买一种保险,以便在其因疾病、伤残或死亡需将养老金转为抚恤金时获得资助。养老金管理公司要向每个参保者收取佣金,佣金数额由各公司自己确定。这就迫使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互相竞争,同时在投资时争取更好的回报,以吸引更多参保者。

  第三个特征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政府对养老金安全承担最终风险和责任。如果投保人因为养老金管理公司破产或自己中途失业、生病、伤残等,到期无法达到法定最低福利水平时,国家将提供差额补贴。这种责任促使智利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控制,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

  例如,在信息披露上,政府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投保者披露信息,为投保者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报告,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进行;在投资范围上,养老基金可以投资政府债券、抵押贷款、银行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外证券产品以及少量的风险投资产品;在投资数量上,对一种项目的投资不能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但对政府债券投资的限制相对宽松;在投资收益上,养老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的两个百分点,一旦发现某个养老金管理公司用尽所有法律许可的手段仍然达不到法定的最低盈利水平,就果断采取措施补偿损失,并立即关闭清理该公司。

  根据摩根集团估计,在1981年至1991年的10年中,智利养老基金的年均实际收益率达15%,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率的5倍。智利的经验表明,引入市场化竞争和严格透明的问责机制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率。

  尽管成效明显,但也有不少专家指出,“智利模式”并不必然代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的方向,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个人强制储蓄的私有化保障模式并不适用于智利其他的社会福利计划,无法体现社会再分配的职能。正因为如此,智利政府不得不另外构建了一套针对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以国家税收筹款而不是构建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社会救助福利制度。

  此外,“智利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高度依赖基金投资收益率,对经济增长速度、资本市场成熟程度都有较高的要求。再者,还容易造成管理成本过高,甚至是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