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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一、证券经纪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l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及其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收益;向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欺诈行为。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